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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证券两保代因牧原股份受监管处罚

2021-05-23| 发布者: 谷城信息网| 查看: 135| 评论: 1|文章来源: 互联网

摘要: 5月12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对2名保荐代表人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据公告显示,2人作为牧原食品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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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12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对2名保荐代表人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

据公告显示,2人作为牧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下称“牧原股份”)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保荐代表人,于2021年3月15日在有媒体对牧原股份部分财务指标和关联交易等事项提出质疑、被深交所问询并要求核查说明的情况下,向证监会提交了牧原股份启动发行可转债相关材料,并出具书面意见,表示牧原股份不存在影响发行上市和投资者判断的重大事项。

2人违反了《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70号)第五条的规定。按规定,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其他从事保荐业务的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业协会的相关规定,恪守业务规则和行业规范,诚实守信,勤勉尽责,尽职推荐发行人证券发行上市,持续督导发行人履行规范运作、信守承诺、信息披露等义务。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其他从事保荐业务的人员不得通过从事保荐业务谋取任何不正当利益。

此外,据中国证券业协会公示的从业人员信息显示,2人目前就职于招商证券。

同日,牧原股份公告表示,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下发的《关于对秦英林采取监管谈话措施的决定》。

公告显示,牧原股份在有媒体对其部分财务指标和关联交易等事项提出质疑,被深交所问询并要求核查说明的情况下,提交了启动发行可转债相关材料,并出具书面意见,表示不存在影响发行上市和投资者判断的重大事项。且秦英林作为牧原股份的法定代表人兼董事长在相关材料上签字确认。

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3号)第四十八条的规定。依规定,上市公司发行证券前发生重大事项的,应暂缓发行,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该事项对本次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影响的,发行证券的申请应重新经过中国证监会核准。(冯圆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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