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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不公平、不利于消费者权益保护 阳光信保被行政监管

2021-05-01| 发布者: 谷城信息网| 查看: 135| 评论: 1|文章来源: 互联网

摘要: 原标题:条款不公平、不利于消费者权益保护,阳光信保被行政监管展业五年净利润亏损12亿。4月26日,重庆银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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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条款不公平、不利于消费者权益保护,阳光信保被行政监管

展业五年净利润亏损12亿。

4月26日,重庆银保监局发布了2021年“1号”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阳光信用保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阳光信保”)因“部分免责类条款未作明显提示”“条款不公平合理、表述不严谨,不利于消费者权益保护”等问题,被采取行政监管措施。《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披露,重庆银保监局在前期对阳光信用保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开展了产品属地监管保险条款费率抽查工作。

图片来源:重庆监管局

存在条款不公平合理等9项问题

《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显示,重庆银保监局对阳光信保开展产品属地监管保险条款费率抽查工作。经查,该公司部分产品存在9个方面的问题:

1. 备案材料不齐全;

2. 赔偿计算规定不清晰;

3. 条款、精算报告、可行性报告等要素不完整;

4. 部分免责类条款未作明显提示;

5. 未综合考虑公司承保能力因素,风险控制措施不足;

6. 信息录入不完整、不规范或错误;

7. 条款不公平合理、表述不严谨,不利于消费者权益保护;

8. 未有效区分个人产品和非个人产品;

9. 存在个别文字或格式错误等。

禁止备案新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三十六条及《财产保险公司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管理办法》第三十条规定,重庆银保监局决定对阳光信用保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采取3项监管措施:

1. 自接到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之日起,阳光信保立即停止使用问题产品,并在一个月内完成问题产品的修改工作。

2. 自接到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之日起三个月内,禁止阳光信保备案新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

3. 阳光信保应高度重视产品开发管理工作,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开发产品,加强产品质量管理工作,对公司产品开发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进行全面自查整改,自接到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向重庆银保监局报送自查整改报告和相关责任人员的处理情况。

责任编辑:范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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