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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交所谘询放宽第二上市条件 容许传统行业中概股回流

2021-04-07| 发布者: 谷城信息网| 查看: 135| 评论: 1|文章来源: 互联网

摘要: 港交所(00388)刊发谘询文件,建议简化海外发行人来港上市制度,统一股东保障标准,同时扩阔第二上市制度,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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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港交所(00388)刊发谘询文件,建议简化海外发行人来港上市制度,统一股东保障标准,同时扩阔第二上市制度,容许经营传统行业而没有采用不同投票权(WVR)架构的海外上市的大中华公司申请上市,并给予双重主要上市的发行人更大灵活性,可沿用既有的WVR架构及可变利益实体(VIE)架构。谘询期两个月,至5月31日止。

  *对监管套利无顾虑*

  港交所建议大幅放宽海外中概股回港第二上市条件,当中包括非创新类型公司,如非采用WVR(同股不同权架权)亦可第二上市、降低上市值门槛,以及海外上市中概股,可保留不合乎本港WVR的规格下作双重主要上市。港交所之前曾指旧制是为防止公司透过先在海外上市,再到香港第二上市是「监管套利」,避免须遵守香港法规,惟今次文件则改称对监管套利并无顾虑。

  *降低上市时最低市值要求*

  根据建议,没有采用不同投票权架构的大中华发行人,未来要申请在联交所作第二上市,无须证明其属「创新产业公司」,只有采用不同投票权的发行人才须证明,同时上市时最低市值将低于现行规定(但仍高于申请作主要上市的要求),由现行的(i)400亿元或(ii)100亿元及最近一个经审核会计年度的收益至少10亿元,更改为(i)30亿元(若能证明在合资格交易所有至少五个完整会计年度的良好合规纪录);或(ii)100亿元(若能证明在合资格交易所有至少两个完整会计年度的良好合规纪录)。

  对于拟在联交所作双重主要上市的「获豁免的大中华发行人」及「非大中华发行人」,将可保留既有的不同投票权及可变利益实体架构,无须为了完全符合联交所的《上市规则》及指引而改变该等架构。这些发行人需在纽约证券交易所、纳斯达克股票市场或伦敦证券交易所主市场,有至少两个完整会计年度的良好监管合规纪录,并符合适用于采用不同投票权的申请人的较高最低市值要求,即上市时的市值至少须达400亿元;或上市时的市值至少达100亿元而最近一个经审核会计年度的收益至少10亿元。

  *业界关注投资者保障减低*

  港交所上市主管陈翊庭指,这次提出简化相关规定及优化上市制度的建议,将吸引更多希望从香港的高流动性金融市场受益的国际与中国内地公司,同时确保维持香港市场的质素和高水平的股东保障制度。

  有市场人士认为,若港交所容许「完全回归」的中概股每股票数上可拥有特权,将意味本地股东保障再度遭削弱,日后中概股似乎可选择先赴美上市,采用当地较宽松的管治要求后,再回港作第二上市,关注港交所吸引更多生意以馀,是否同时设有投资者保护措施,能够平衡此做法。

(文章来源:经济通中国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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